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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日期:2008年1月15日来源:淮安物协阅读数:792
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
 
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,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。经过清理,国务院决定:
  一、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,予以废止。(目录见附件1)
  二、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,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,宣布失效。(目录见附件2)
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  附件:1.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(49件)
2.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(43件)
 
 
 
 
 
附件1:
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(49件)
18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
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
 已被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代替。
19
军队营区植树造林与林木管理办法
1982年12月20日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公布
已被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2005年7月22日中央军委公布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》代替。
20
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
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  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
已被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代替。
21
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
1983年8月17日国务院批准  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公布
已被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的《婚姻登记条例》代替。
22
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
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公布
已被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代替。
 24
人民防空条例
1984年7月20日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公布
已被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代替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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